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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崑山科技大學

鏘鏘童軍團組織章程

​                                                                                                                    創立日期 中華民國57年12月12日 創團會議通

二修時間 中華民國78年 06月28日 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三修時間 中華民國82年 01月24日 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四修時間 中華民國90年 06月30日 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五修時間 中華民國97年 06月19日 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六修時間 中華民國99年 01月06日 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七修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05月26日 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八修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2日 團集議三修正通過

九修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03月19日 財務條例會議通過

十修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組織章程會議通過

​十一修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04月10日 組織章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童軍團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崑山科技大學社團輔導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童軍團(以下簡稱本團),向中國童子軍總會台南市童子軍理事會,登記為台南市第五十二團之宣誓團員及未宣誓社員聯合組成。

 

第三條

本團以童軍訓練方法及自我教育方式訓練青年,進而激勵青年樂觀進取,發展個人潛能,使其成為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良好公民為宗旨,並以服務工作、野外活動、職業準備、社交活動為主要內容。

 

第四條

本團之團務委員會,敦請私立崑山科技大學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及教官為團務委員。

 

第五條

本團成立於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其本團團慶訂於每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後舉辦,團名命名為鏘鏘。

 

 

第二章      團 (社) 員

 

第一條

凡私立崑山科技大學之學生,品行端正,體格健全,自願接受童軍訓練,並認同本團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團,成為本團社員。

第二條

本團男、女社員經本團三大訓練營之一考驗通過後,使得宣誓為中華民國童軍臺南市第五十二團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童軍團之正式團員,並授予配戴本團之領巾、團次章。

 

第三條

本團社員採學期登記方式,依財務管理辦法之規範時間而定;社員並應於正式上課後兩週內自動或接獲通知後登記繳社費。

 

第四條

本團之團(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章程。
二﹑繳納社費。
三﹑履行全團團員大會、三大訓練營等之決議案(團集議、組織章程、

    財務條例、榮譽評判庭)。
四﹑出席本團團(社)員大會、群聚會、小組集會及本團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本團之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在本團之會議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參加本團之各種活動、服務及代表本團參加各種活動、服務。
四﹑被選派參加各種訓練、考驗、晉級及國際活動。
五﹑有向本團提出社務興革意見之權。
六﹑有向本團書籍、器材借用之權。(需經過當屆幹部簽章借出)

 

本團之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在本團之非決議案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團之各種活動、服務。
四﹑被選派參加各種訓練、考驗、晉級。
五﹑有向本團提出社務興革意見之權。
六﹑有向本團書籍、器材借用之權。(需經過當屆幹部簽章借出)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由群長提案經榮譽評判庭決議後得以開除團(社)籍,並公告之:
一﹑凡團(社)員不履行第四條所列之義務者。
二﹑經學校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三﹑在校內、外行為不檢,有損本團形象者。

 

 

第三章 組 織

 

第一條

全團團(社)員大會為每學期初、每學期末舉行乙次,由群長召集之。全團團(社)員大會由正式團員及社員組成之。
全團團(社)員大會開會日期﹑地點及重要議題,須於兩星期前通告全體團(社)員。群長認為有必要或有正式團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時,得召集臨時團(社)員大會。

 

第二條

榮譽評判庭為本團獎懲評定之最高權責單位。由副團長、群長、副群長、小組長、六股幹事、教練團召集人共同組成之。

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經榮譽評判庭會議決議通過,報經團(社)員大會核備後實施。

榮譽評判庭之決議方式採不公開方式。

 

第三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為事務、文書、財務、保管、連絡、資訊六組,負責本團之行政事務工作,並可視團務需要增設之。

本團之團務會議(簡稱集議)每學期應舉行三次,由群長召集之成員為本團團員,召集人認為必要或經幹部半數以上要求時,得召集臨時團務會議。

 

第四條

訓練委員會負責本團社員訓練及團員晉級考驗之工作,由本團之所有教練團組成。群長及副群長列席訓練委員會之教練團會議。
訓練委員會下設若干技能分組,技能分組之設立應比照專科章設立之。
訓練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教練團會議決議後通過,報經團長核備後實施。集議對訓練委員會組織章程及教練團會議各項決議具有最後裁量權。

 

第五條

反哺委員會負責推動本團之反哺工作,由持有反哺章之委員組成。群長及副群長應列席反哺委員會之反哺會議。
反哺委員會組織章程經反哺會議決議後通過,報經群長核備後實施。團(社)員大會對反哺委員會組織章程及反哺會議各項決議具有最後裁量權。

 

第六條

小組為本團之基本架構,小組至少設置四組,成員為社員,並可視團務調整之。小組全員大會(簡稱為群聚會)每學期應集會乙次,其召集人為各小組長。

大二以上之正式團員於升大二時須自行另組小組。

 

第七條

全團團(社)員大會下設在校教練團為一諮詢機構,由大四之團員及資深羅浮組成。召集人、及群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半數團教練以上要求時,得召開教練團會議。

 

 

第四章 幹 部

 

第一條

本團設群長﹑副群長各一人,由全團團()員大會出席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群長﹑副群長必需具有羅浮群之資格。
群長﹑副群長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團()員大會改選,任期一年。群長、副群長之任期至當學期結束,均不得連選連任。
群長負責全團團務,為集議召集人﹑榮譽評判庭及全團團()員大會之主席。副群長協助群長處理團務,為集議副召集人及代理群長主持會議。

 

第二條

群長、副群長若怠忽職守,或因其他事故無法為團()員服務時,得經由五分之一以上團()員連署,經團()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予以罷免或解職。

 

第三條

群長缺位時,由副群長代理之補足所餘任期。副群長缺位時,由原群長所屬之羅浮群,經集議同意後補足所餘任期。

 

第四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設每股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為事務、文書、財務、保管、連絡、資訊六股,並可視團務需要增設之。各股由召集人一名及股員若干人組成之。各股股員由召集人提名任命之,召集人由全團團()員大會選出之。

 

第五條

訓練委員會設教練長一人,由團教練互選產生之,經全團團()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副教練一至二人,由教練長提名,經教練團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團教練由大四之榮譽伙伴及資深羅浮伙伴自行遴選擔任。

 

第六條

反哺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反哺委員會之委員互選產生之,經全團團()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副秘書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反哺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反哺委員會之委員以六股幹部以上擔任。

 

第七條

小組設小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小組長由全體幹部投票選出之,由群長任命之;必要時由群長指派之。

 

第八條

本團之團長由持校內服務證之老師擔任。

本團之副團長由本團指導老師兼任。

 

 

第五章 會 議 職 權

 

第一條

全團團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本章程。
二﹑決定團務發展方針。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四﹑檢討六股幹事、訓練委員會、反哺委員會之工作。
五﹑選舉或罷免群長、副群長。
六﹑決議團員之除名處分。
七﹑表彰團(社)員之榮譽事項。
八﹑議決其他有關團(社)員權利、義務事項。

 

全團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團務發展方針。
二﹑檢討六股幹事、訓練委員會、反哺委員會之工作。
三﹑選舉或罷免群長、副群長。
四﹑決議團員之除名處分。
五﹑表彰團(社)員之榮譽事項。
六﹑議決其他有關團(社)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條

榮譽評判庭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團(社)員之各項晉級。
二﹑議決團(社)員獎懲之評定。
三﹑其他有關獎懲之議決。

四﹑開庭於團內決議,人數須達三分之一,對象為全團團(社)員。

 

第三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負責本團議事記錄、活動資料、活動海報之繪製與張貼。
二﹑負責本團財務收支、提報本團經費預算、決算。
三﹑負責本團器材採購、保管及維修、圖書之保管與整理。
四﹑負責本團對內、外聯絡、公共關係等工作。

五﹑其他有關行政事務工作。

六﹑擬定各股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條

訓練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安排並辦理各項訓練活動,協助社員完成各項童軍晉級。
二﹑辦理社員之入團考驗。
三﹑辦理見習羅浮、蘭傑考驗。
四﹑督導技能分組之各項工作。
五﹑決定本團訓練、授課方針。
六﹑辦理全團團(社)員大會之決議及群長﹑副群長移付案件。
 

 

第五條

反哺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安排並辦理各項反哺訓練及服務活動,協助團員完成各項晉程。
二﹑決定本團反哺活動發展方針。
三﹑督導服務分組之各項工作。
四﹑辦理反哺章考驗。
五﹑辦理全團團(社)員大會之決議及群長﹑副群長移付案件。

 

第六條

 

團教練之職權如下:
一﹑輔導年度工作計劃執行及社務發展方針。
二﹑協助解決團務問題。

第六章 群 長 、 副 群 長 職 務

第一條

群長職務如下:

一﹑擬定年度計畫表。

二﹑各學期行事曆會議。

三﹑組織章程管理。

四﹑校務登記。

五﹑校內資訊公告。

六﹑辦理前群長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二條

副群長職務如下:

一﹑輔導監督六股幹事與群長。

二﹑團內資料夾管理。

三﹑評鑑資料管理。

四﹑各活動、社課、事務監督檢查。

五﹑辦理前副群長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七章 六 股 幹 事 委 員 會

 

第一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事務股職務如下:
一﹑管理團員、社員、畢業伙伴、榮聯會之人事資料。
二﹑管理社團內領巾、團T、鑰匙、團次章。
三﹑辦理團員三項登記及各項童軍事務登記。
四﹑辦理前事務股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二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文書股職務如下:
一、負責本團之議事紀錄。

二、負責活動、文書資料之存檔與管理。

三、負責團史製作。

四、負責活動海報之繪製與張貼。

五、辦理前文書股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三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財務股職務如下:
一﹑負責本團財務之收支、記錄。
二﹑擬定團費金額。
三﹑負責擬定本團學期經費之預算、決算。
四﹑負責保管本團資產。
五﹑辦理前財務股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四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保管股職務如下:
一﹑負責本團器材室之清潔、整理。
二﹑負責本團器材之採購、保管及維護。
三﹑負責本團圖書之保管與整理。

四﹑辦理前保管股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五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連絡股職務如下:
一﹑負責本團對外活動之召集。
二﹑負責本團信件之收發、整理、發佈。
三﹑負責活動通告製發。
四﹑負責本團粉絲團管理。
五﹑辦理前連絡股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六條

六股幹事委員會之資訊股職務如下:

一﹑負責本團電腦之維修與保養。

二﹑負責本團電腦資料維護。
三﹑負責活動資料之備份。

四﹑負責網路網站之管理。
五﹑負責本團與榮聯會網站之管理。

六﹑發佈社課預告。

七﹑辦理前資訊股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八章 財 務

第一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團(社)員繳交之社費。
二﹑團(社)員及各屆之自由捐贈。
三﹑學校或其他團體補助收入。
四﹑參與服務、委任收益之所得。
五﹑團費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條

本社會計年度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本團六股幹事委員會每年編列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兩個月內,提請集議通過;集議未能及時及時召開時,應先報請群長核備,事後提請集議追認。

 

第四條

本團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私立崑山科技大學所有。

 

第五條

凡入社之團(社)員皆須繳交200元社費,如入社一個月內退社可全額退費,半學期內退社可退回半額,逾三分之二學期退社將不退費。

 

第六條

本社團接受贊助或贈送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與財產。

 

第七條

群長與財務不得為同一人任職,採用帳、款分離,並由專人處理。

 

第八條

團集議時,財務須向全團團員報告社團現有金額款項之收支明細。

 

第九條

凡購買任何物品時,皆須向群長或財務報告。

 

第十條

如有發現偷竊社團財物之嫌疑行為,如經查證屬實將移送法辦。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一條

本章程解釋之權,屬副團長、群長、副群長、六股幹事委員會共同擁有之。

 

第二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於全團團員大會,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集議出席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集議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通過得修改之。

二、由集議之決議,擬定本團章程修正案,提請全團團員大會討論,

   經全團團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得修改之。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團各種會議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應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為有效會議,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有關法令及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社團輔導法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團團(社)員大會通過後,報經私立崑山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經交榮譽評判庭裁決,全團團(社)員大會通過之勒令退團之團(社)員須無條件繳回可代表本團之所有物品及證件。

 

 

第十一章 生活公約

第一條

在校內遵守校規,出外參加活動發揚童軍精神,如有毀損團譽者,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第二條

確實遵守童軍誓詞,力行規律,實踐諾言。

 

第三條

上課、活動須準時參加,上課1/2次以上無故不到者,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第四條

按時繳交社費,如無故不交者以退團論。

 

第五條

團內幹部無故不參加重要會議者,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會議、服務、活動等須著規定之服裝。

 

第六條

伙伴間避免發生爭執,應相互容忍,如無法處理可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第七條

貫徹上級所交代之任務,且服從幹部之領導,無故抗令者,無分等級,送交榮譽評判庭裁決。

 

第八條

凡經榮譽評判庭裁決開除者需繳回一切代表本團之標誌(領巾、肩章)不得藉故或托辭遺失。

 

第九條

 

自動退出者免繳回一切代表團之標誌,但需繳清團部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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